汕头市法制局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法[200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多数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参加“四法”(即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及
行政复议法,下同)培训并申领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职能、人员等发生了变化;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已启用新版,旧版《行政执法证》在今年年底前将公告停止使用。因此,我市的行政执法人员急需申领或者换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的发放范围
(一)本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受行政机关依法(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
(四)依照《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经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人员。
中央、省驻汕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如需通过市法制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在执法岗位上直接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在编(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可以是企业编制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是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行政机关的申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符合
《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一款有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规定,具有高中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