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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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