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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清理任务的承担: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由许可事项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根据国发〔2003〕23号《通知》要求,清理工作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法制办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清理,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本机关领导指定机构、指派人员负责清理。清理任务应当在明年2月底以前完成。清理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清理许可事项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只能作为临时性措施施行一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新的许可事项或许可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或规定的行政许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照立法程序予以修订或废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该文件一律予以废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制定文件。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施行的,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清理结果的处理权限和程序:《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必须公布撤销事项。但明确规定,依法实施的许可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据此,清理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内容包括: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有无数量限制、是否还需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收费情况等。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经法制机构核查,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确认,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加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专用章。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在其办公场所依法进行公示,同时由本级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的许可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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