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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03]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务院9月28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9月29日作出了《转发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搞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落实工作。学习、宣传要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务院《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深入浅出,讲求效果。
  培训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方式,由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要求至明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全员培训。上级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下一级政府法制办及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级政府部门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就近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也可参加其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支持下级部门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培训,并积极组织好本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依法清理许可事项、许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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