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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工程款支付的信用制度。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信用档案中公示。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应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企业年检,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金信用情况的审查,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全省每年第四季度都要定期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2003年年底前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要将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密集的行业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范围,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八、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使农民工申诉有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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