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开发商自有资金达不到开发项目投资3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审批;凡已建成的开发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于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核实确认后应作为企业不良记录登录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并在吉林省建设厅互联网站上公布,同时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要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应暂停项目施工,追查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劳务承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暂停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严肃处理。
五、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乡镇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乡镇政府要把规范本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城市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乡镇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出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年检,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并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档案。
劳动保障部门在对企业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时,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重点监控,拖欠严重的要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