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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和监控机制
  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该工程中标标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中标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工期不到12个月的,一次存入;工期超过12个月的,可分期存入),否则不得开工。存入职工工资预留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部职工(包括所有农民工)的工资,严禁挪用,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存扣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执行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包括分包单位职工和所有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因故不能按月支付工资的,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但延后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3〕9号)要求,建立欠薪报告制度。
  对拖欠的工资实行垫付补发的办法。因中标承建施工方欠薪逃匿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负责先行垫付;因工程分包方欠薪逃匿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中标承建施工方负责先行垫付。
  四、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为有效解决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未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项目,及竣工工程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又新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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