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厦湖府[2003]98号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和《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含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登记,并就以下事项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一)是否同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第六条 对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报送机关限期补齐;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布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依法公布或者限期报送备案。拒不公布或者拒不报送备案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通过区人民政府宣布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