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厦湖府[2003]98号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在一段时期内反复使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审查范围包括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为了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了履行本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规范的内容属本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三)规定本机关或者部门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行政许可、确认、集资、收费、行政处罚等),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为本机关或者部门设定权力、对相对人追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