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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含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登记,并就以下事项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一)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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