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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二)为了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了履行本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规范的内容属本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三)规定本机关或者部门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行政许可、确认、集资、收费、行政处罚等),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为本机关或者部门设定权力、对相对人追加义务。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规定、规则、决定、决议、命令、通知、通告、布告、公告等;不得称:法、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报送审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要负责部门报送审查。
  第九条 起草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起草部门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报告(含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及重点条文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视情况邀请法学、业务专家以及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进行论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门应予配合,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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