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提出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应当就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有关提案人有权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多数成员认为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