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提议案单位的负责人和联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按照《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的24小时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说明。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