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告试行 根据1995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确需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辖市、自治州和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