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工作,首先由实施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名称、事项、依据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报,经法制部门审核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组织,由本级政府于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就行政许可的实施作了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将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提供申请书样本;实施网上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听证;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等等。为了执行好这些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抓紧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尽快予以落实。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