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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二、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深入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几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取消了一批违法、不当的行政审批项目。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认真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一级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研究,区别情况处理: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出取消的议案;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原则上应提出取消的议案;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规定不明确的,应提出修改的议案。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审查,区别情况处理: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置,行政管理又确实需要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抓紧工作,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对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随着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之配套的文件,凡是涉及该项目的,均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上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的,也要修改或废止,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此次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并按照“实施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发文机关决定公布”的程序开展此项工作。此项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在搞好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论证工作,切实防止新的违法或不当设定行政许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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