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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对实施监督抽检的养猪场,从抽检之日起,暂时控制其大猪出栏上市,待检验结果确认该养猪场没有使用“瘦肉精”后再予以解控。对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抓几个典型案例,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四、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抽样及筛选工作在2003年2月20日-3月5日内完成,确证结果在3月15日前完成。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以便及时组织查处,防止饲喂了“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的要求,全区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深入有关市、县(区)指导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行为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生猪饲养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全面动员,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整治措施到位,富有成效。
  (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畜牧兽医、饲料、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畜牧兽医和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宣传、监督抽检等工作,对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立案侦破违法经营、使用“瘦肉精”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医药企业、化工企业、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专项行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验,严禁使用过“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活畜出境,确保将安全的食用动物投放港、澳市场。
  (三)严格执法。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或与制售“瘦肉精”的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以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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