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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整治思路与重点
  以重点抽查有生猪外调的市、县的中小型养猪场为突破口,以推行“瘦肉精”速测方法为手段,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通报一起,以点带面,促使全区生猪饲养环节完全杜绝“瘦肉精”的使用。这次整治的重点对象是玉林市博白县、陆川县,贺州市八步区、钟山县的中小型生猪饲养场。
  三、整治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营造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行为的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并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养殖企业、场(户),采取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及有关养殖企业、场(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和《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重点宣传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和“两院司法解释”,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有关养殖企业、场(户)充分认识经营、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及这种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者成为过街老鼠,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两院司法解释”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印制分发全区各地。
  (二)各有关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生猪养殖场非法使用“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三)各有关市、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养猪场、生猪销售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关档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制订奖励政策,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四)各有关市、县(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养猪场签订责任状,养猪场必须承诺决不使用“瘦肉精”,否则,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该养猪场的生猪出栏上市时不予签发检疫证明。
  (五)以突击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地区中小型养猪场开展“拉网式”监督抽检。抽样和检测工作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组织,其中抽样工作由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协助;检测工作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计划在重点地区抽检中小型养猪场300家,其中博白县、八步区各100家,陆川县、钟山县各50家,每家猪场抽检猪尿样3批,共90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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