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
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突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非法
经营使用“瘦肉精”的突击行动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畜产品的安全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确保我区养猪业乃至整个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和《
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02]1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专项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突击行动,具体的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2号)和农业部《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3号),严格执行农业部、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2年第176号)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3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生猪养殖场的监管,对重点地区中小型养猪场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以下简称“两院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案件,对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养猪场做到“五不放过”:即“瘦肉精”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面杜绝我区生猪饲养场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区畜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