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
      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永恒主题,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计划以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辅助用品用具供应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全区共有21.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先进地区的发展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不断开创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
  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