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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
 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2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
        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职业病危害的严重形势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伤保险工作、乡镇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涉税违法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职业危害、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予以关闭;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大案、要案及时查处;对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位
  乌鲁木齐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及未按要求做好职工劳动保护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改进;
  (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商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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