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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21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
  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二)清理的内容
  1、开发区(园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土地使用方式。
  2、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已建成面积、闲置土地面积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总额。
  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及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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