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的其他资金资助;
(4)其他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议定的筹资办法。
2.调整参保办法,允许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参保。
允许困难企业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或组织部分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先行参保。
3.设立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半额缴费办法,降低困难企业的参保“门槛”。
在职职工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5%缴费率逐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4.对经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参保资金的特困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本市医改实施前已退休而至今仍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想方设法,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加以解决。
5.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和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险计划,并制定与保障对象相适应的政策和办法,形成稳定的医疗保险保障机制,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
鉴于目前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的不足,市政府将进一步对现行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
1.调整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不含自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其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5%,第三次及以上住院降低50%。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经民政部门确定为低保对象的参保人员,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5%,第三次及以上住院降低50%。
70岁以上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按在职职工的50%计算。
2.逐步将更多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选择治疗原则明确、疾病复杂程度较小、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如精神病、脑血管意外等,逐步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切实减轻患病参保人的负担。
3.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1)提请国家、省有关部门将部分价格便宜、使用广泛的药品纳入“三个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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