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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加快发展广州民营科技企业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的通知

  放宽对企业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民营科技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项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的流程,会各相关部门办理。
  (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各类技术开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试生产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可获得市政府相关资金的支持。鼓励市属科研机构进入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改项目,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获得资助的,市政府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四)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从2003年起,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作为试点,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技术、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查处各类侵犯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存在资金困难的,可以申请广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建设开放的专利信息库,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五)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进一步做好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机制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引导示范工作。鼓励在民营科技企业内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科技要素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民营科技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参加广交会、申请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民营科技企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行进出口产品代理制,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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