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市政府在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着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相对数量不足、规模不大,科技服务支撑体系不够完善,某些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广州民营科技园建设等问题。
二、进一步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措施
(一)贯彻落实“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创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
把促进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认真清理束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并争取在2003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在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户籍管理,申报各类政府计划项目、技改贴息等政府各项专项资金,办理各种证照、年检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责任。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项目备案制,提高办事效率。禁止利用各种审批权限强迫民营科技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参加各类培训班等。严禁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二)放宽经营条件的限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投资者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资金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5%,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放宽对企业出资方式的限制,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属高新技术成果(经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占注册资本或股权的比例不受限制。出资者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投资者在作价入股协议中约定出资形式,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认,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对企业设立条件的限制。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在科技园、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申办企业,只要园区建设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企业场地使用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可对企业实行预备期制度,发给一年期的营业执照,一年内企业完备相应的手续后,再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