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市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各部门要设立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及信箱(包括网上信箱),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许可依法进行。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及管理,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正常工作所需经费。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原则、经费保障以及收费所得款项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遵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行为和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正常工作所需经费。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收费行为。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各部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物价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对各部门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及监察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财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办案等所需特殊经费(含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合理安排其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各负其职,对行政机关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财政部门将行政性收费返还或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在贯彻
行政许可法中,要强化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