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实施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和机制的政府规章,确保
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在行政许可实践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的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及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各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市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对我市行政许可运作进行监督。
市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许可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建立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行政许可运行日常检查制、行政许可事项追踪监测制等制度,对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进行动态的、长效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市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情况;依法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认真追究其行政责任;依据
行政许可法,加强、完善有关监督投诉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
2.建立部门内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各部门对每项行政许可的实施,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建立重大许可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和许可、监管相分离制度。将办理许可的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办理许可人员具体经办的许可事项实施监督。部门领导人对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