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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行不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工作机构。市审改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各部门要明确清理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市编办要及时按照清理结果调整市直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方案)。
  (二)清理标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4.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行清理阶段,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各部门根据清理标准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填写报表(见附件4)报市审改办。第二阶段为送审阶段,时间是2004年3月1日至 5月31日,由市审改办对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综合、审议、协调,报送市政府审定。第三阶段为公布、上报清理结果阶段,时间是2004年6月1日至7月1日;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由市审改办通过广州政报、市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班子,参照上述方案依法清理本地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审改办。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执行的制度,如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公示制度(第三十条)、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制度(第三十二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第三十八条)、听证制度(第四十六条)、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制度(第五十三条)等,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于2004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落实情况。对于行政许可法原则性规定和倡导性规定的制度,如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制度、网络化许可制度(第三十三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等,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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