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理标准:
(1)市地方性法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或设定的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建议修改。
(2)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如确有必要保留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部门可通过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
(3)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实施规定时,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与
行政许可法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4)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长于20天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5)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6)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建议阶段,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由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报市审改办。第二阶段为送审阶段,时间是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由市审改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综合、审核、协调,报送市政府审定。第三阶段为公布、上报清理结果阶段,时间是200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经市政府审定后,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市审改办通过广州政报、市政府网及有关媒体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提出法规修改建议案。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部门自行清理,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填写清理情况表(见附件3)报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汇总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要按清理标准和时间进行操作,不得拖延,逾期上报、漏报或者不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清理工作要保证质量,各部门的清理结果须经本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3.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