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许可法,使我市广大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明确自己相应的义务,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要将
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2002年7月,我市启动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7月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将转移到做好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工作上。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已明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任务,根据工作部署,省市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府法制办。根据上述要求,对我市的清规工作部署如下:
(一)清理工作机构及具体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广宁市长任组长,苏泽群副市长任副组长,陈耀光秘书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委办公厅、市编办、市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府研究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全市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本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较多的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班子,做好清理本地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审改办。
(二)清理范围、内容及标准。
1.清理的范围:按照“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的范围包括涉及行政许可的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市地方性法规,由市审改办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处理。
2.清理的内容:包括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