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穗府[2003]7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导要带头学习。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
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转变不适应
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要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
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到实处。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来设定培训计划。要抓好对三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对各级行政领导的培训,二是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培训,三是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前两项培训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第三项培训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普法机构要将学习
行政许可法列入2004年普法工作安排,政府法制机构要将学习
行政许可法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范围。各部门要将办理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及落实情况于2004年7月1日向政府汇报。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
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