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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3]3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19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其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和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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