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方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优惠的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五、加快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省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划出3000万元,分别补助给长沙、株洲、常德、湘潭、岳阳、郴州等6个经济财政条件较好的市,各市按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筹集担保资金。由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5倍的比例贷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民银行要牵头组织,研究具体推进措施.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尽快开展小额贷款服务。6市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在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独立法人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多方筹集资金,履行担保职责,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由同级财政对担保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独立法人担保机构有困难的,可委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为承担担保义务,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与其他担保基金分开管理。除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担保资金外,可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从优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10%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从推进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由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兴办的小型企业和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小型企业。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正常和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今后国有企业实行改革改制涉及到经济性裁员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适度控制企业集中裁员。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不再下岗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七、国有企业因改革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因发展需要,重新吸纳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上岗,经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按规定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