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编办、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政策优惠。
二、将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的人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4类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地要集中精力、财力重点解决好4类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