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健全及工作网络的完善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县市区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协调解决跨乡镇、跨县市区的纠纷以及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辖区内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在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组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处辖区内跨行业、跨单位、跨区域的民间纠纷及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不了的各类民间纠纷。要把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纳入了人民调解范畴,并更名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其职责是协助党委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要建立和完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在集贸市场等单位和领域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
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村(居)委会主要领导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司法所长担任。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和比较完善的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分级组织、指导培训,努力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三项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纠纷要严格按照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进行登记、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监督履行等程序进行。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经调处后,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制定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制度。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尤其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调解庭(室),建立学习、例会、受理登记、回访、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受理调解业务,要使用由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要严格遵守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等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