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03]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人民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随着改革的探入,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断出现,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对于确保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2003年9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多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有了很大发展。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积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以防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每年调处40多万件民间纠纷,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贡献。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