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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湘办发[2003]21号 2003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克服官僚主义,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及“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失职或渎职行为是指: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不说明情况,不应解决的不讲清道理;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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