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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3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各相关涉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减负政策在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包括: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的;
  (二)违反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管理使用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三)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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