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二)全面了解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鼓励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各类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