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八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九条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
(三)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
(四)请求给付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五)解答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有权代理的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