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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3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30日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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