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30日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
(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