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实施新药注册加快审核进度的通知
(京药监注[2003]216号)
各药品研制、生产单位:
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为鼓励北京地区新药的研究开发,促进首都医药事业发展,现就我市实施新药注册审核加快进度办事程序制定以下措施:
1.申报单位对下列品种可申请进入“新药注册加快审核进度”办事程序。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3)用于治疗、诊断、预防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的新药,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