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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3]371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确保我市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如期完成GMP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市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产;上述企业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应将所生产的药品品种名称、规格、批号及库存量等情况(附件一)于2004年7月10日前上报各分局。各分局经核实汇总后,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新开办及新增生产范围企业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37号局令要求办理认证有关手续。
  三、已经进行GMP改造,但不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GMP认证申请的企业(或车间),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改造状态、延迟原因、完成期限及有关证明文件报各分局备案。各分局经核实确认后,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上述企业有关资料汇总并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附件二)。
  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申请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药品GMP证书》。
  四、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的企业(或车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04年7月1日起,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各分局应于2004年8月1日前将未能于2004年6月30日前申请认证的企业(或车间)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范围、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等的有关情况(附件三),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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