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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五)》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五)》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3]4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2003年4月至2003年12月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异名、诊疗项目的申报情况,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五)》。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异名、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自《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中公共增补的新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执行之日起,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审批通过的相同项目自动废止,全市统一按新增补内容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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