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等行政区划内施放气球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受理施放气球作业申请的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复。
第十一条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气球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下列地区或场所禁止施放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一)本市三环路及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位于三环路以外的有关法规规定的重点保卫目标和单位;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
群体施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禁止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并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时,应当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到施放气球作业所在地气象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施放气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的施放气球活动;区、县气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区县气象局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氢气和氦气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充灌、施放、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