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先经施放气球所在地气象局同意后,再报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施放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气象局在审批前应征得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放系留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气象局会同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按《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本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气象局报送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有关材料。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注册登记的施放气球单位,直接向北京市气象局报送申请材料。
受理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的区、县气象局,应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收申请材料,并应及时将施放气球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气象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通知施放气球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市气象局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采取集中审批的方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应按《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市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九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施放。
第十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5个工作日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拟升放3个工作日前,由施放气球单位向施放气球所在地的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