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气发[2003]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气象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北京市气象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