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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市学生有组织组团自费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市学生有组织组团
 自费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教外[2003]12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北京市有组织组团自费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有组织组团自费
     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

  一、为了规范我市学生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提高交流活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凡北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在校生出国(境)参加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和短期学习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并归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小学生组团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参加国际会议和夏(冬)令营等活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中小学组团赴国(境)外开展短期交流、学习及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管理。
  四、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管理的通知》对此类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共青团中央及全国妇联组织涉及本市学生赴国(境)外参加上述各种活动时,学校或其他派出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组团单位一般不应跨校组织人员参加,更不应跨省、市组织学生参加上述各种活动。因特殊原因确须跨校组团的,须经对方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组织非本市学生参加此类活动的,须商学生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组团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身体条件,一般不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赴境外参加此类活动。
  六、组团单位不得通过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以参加夏(冬)令营或以境外学习为名搞以营利为目的的变相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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