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暂行办法
(京政农发[2003]58号 2003年6月25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郊区旅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制定的《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采摘、垂钓、烧烤等,按照《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自愿参加评定。
三、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规划、发展和政策支持。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对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联合成立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并将所评定的民俗旅游村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办事机构设在旅游局)备案。
四、民俗旅游村的评定
第六条 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依据《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和据此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
第七条 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村,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报所在区县民俗旅游村评定工作小组审定(办事机构设在旅游局)。评定合格的由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代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行使职权)共同颁发民俗旅游村标识牌。
第八条 申请民俗旅游村评定的单位,应接受相应的评定检查。评定人员要依照标准正确行使职权,树立服务意识,不得徇私舞弊。对不正当行为,被检查单位可以向其上级单位举报。